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8〕28号)和《关于明察暗访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指出的问题,省政府领导做出批示:我省沿海几个城市涉氨制冷企业较多,制冷设备老化严重,隐患较多,各地区要结合安全生产巡查,近期对涉氨制冷企业再进行一次排查,各企业要进行应急救援教育演练,筑牢安全基础。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鲁安办发〔2018〕14号)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工作。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针对两类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企业存在的别的问题和隐患,如:食品批发商业市场的冷库仓储区未与交易区分开布置,冷库库房设置经营场所;氨制冷系统安全设施和控制措施部分缺失或失效,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疏散演练,应急器材不会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和隐患,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全面整改消除隐患,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二、坚决杜绝两类重大隐患“回潮”和底数不清现象。我省部分地区上报的企业两类重大隐患信息填报错误,暴露出专项治理验收工作审核把关不严不细不实等问题。各市务必以此为鉴,要组织全面核查本地区两类重大隐患是否依然存在、是否整改完善、是否建立健全两类重大隐患整改档案和台账。各地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严防出现两类重大隐患。对今后任旧存在以上问题的,省政府安委会将及时予以通报并视情采取督办、问责等措施。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地区要将涉氨制冷企业纳入常态化监管,通过加强监督执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全方面提升涉氨制冷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截至2018年4月30日,各地区均上报了“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据河北、山西等1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书面报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通报》中未完成两类重大隐患整改的119家涉氨制冷企业(其中3家企业两类重大隐患均存在)都进行了现场核实,有116家企业已按期完成整改。
(一)“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的63家企业中,30家企业已完成整改,另外33家企业为辽宁、江苏、山东、湖南、陕西等5省上报错误,实际不存在该类重大隐患。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的59家企业中,55家企业已完成整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仍有3家未完成整改,陕西省上报错误,1家企业实际不存在该类重大隐患。
(三)辽宁、江苏、山东、湖南、陕西等5个省上报的33家企业两类重大隐患信息填报错误,暴露出这些地区专项治理验收工作审核把关不严不细不实等问题。
(一)严防两类重大隐患“回潮”。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已责令停产整改的3家企业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不整改到位不复产验收。各地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严防再出现两类重大隐患。
(二)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日常监管。各地区要将涉氨制冷企业纳入常态化监管,通过加强监督执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全方面提升涉氨制冷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按照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于2018年4月11日至13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不合格的7家涉氨制冷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做了明查暗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进度滞后。广西壮族自治区7家企业只涉及两类重大隐患(即“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中的快速冻结装置重大隐患,《通报》要求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明查暗访时发现,7家企业中仅有北海中海兴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北海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现停产)等2家企业完成了快速冻结装置重大隐患整改;北海市奥德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农垦南海风海产品有限公司(现停产)等2家企业还在整改当中;而防城港市的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东兴市怡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长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对《通报》要求置若罔闻,未对快速冻结装置重大隐患进行整改,也未制定整改方案。2017年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及核验工作的通报》(桂安委办〔2017〕136号),已具体指出防城港市这3家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别的问题,至今企业仍未整改,防城港市安全监管部门也未采取行政执法、处罚等措施逐步推动整改工作落实。根据此次明查暗访情况看,防城港市涉氨制冷企业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推动不力。
(二)部分企业其他隐患仍整改不到位。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4年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检查,这次明查暗访时仍然发现企业人员较多的加工车间隐患未进行整改。一是防城港市的3家企业加工车间现场应急疏散措施不到位。如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东兴市长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未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未在加工车间内安装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东兴市长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车间内近百名作业人员,在快速冻结装置发生氨泄漏时,只有一个通往室外的应急出口,且通往应急出口过程中需要经过消毒水池及狭窄的过道;3家企业加工车间缺少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二是企业安全培训普遍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不够。询问5家企业加工车间现场作业人员,基本都不知道自身岗位涉及氨使用和泄漏的风险,不了解氨的危害,不清楚应急疏散要求。在北海中海兴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启动氨泄漏报警信号后,现场作业人员无人疏散撤离。
(一)采取强有力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严格按照《通报》要求,责令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这5家企业严格执法,专人负责、逐个推动企业落实整改,2018年4月30日未整改到位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请将整改落实及处罚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刘钊,;电子邮箱。
(二)认真落实《通报》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请其他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认线日未完成两类重大隐患整改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三)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监管。各地区要抓紧督促辖区内有关涉氨制冷企业认真举一反三,尤其是对加工车间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做监督检查,纳入日常重点监管执法内容,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