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十争五”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八争四”目标要求,扎实推进
2018年福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7%。六项主要污染物指标:PM10年均浓度≤50μg/m3,PM2.5年均浓度≤26μg/m3,NO2年均浓度≤28μg/m3,O3年均浓度≤130μg/m3,SO2年均浓度≤6μg/m3,CO年均浓度≤1.1mg/m3。确保2018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保八争四”。
(3)各区与高新区在辖区建设空气质量微型站。(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新增2套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提高尾气监督抽测效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根据《福州市轻微污染天气应对办法》和《福州市臭氧污染应对办法(试行)》,一旦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立即启动相应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交警支队)
(1)持续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减排工作,2018年继续推动一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工程;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下达的30家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2018年6月30日前,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应完成“一企一策”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以NOx达标排放为重点,加大火电、垃圾焚烧发电、钢铁、化工、印染、陶瓷、制药、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推动燃煤锅炉(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监管,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加强各类锅炉、炉窑污染整治,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福州市城区、各县(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2蒸吨/h以上(含)10蒸吨/h以下燃生物质锅炉、燃油锅炉一定得安装SO2和NOx在线蒸吨/h以上(含)锅炉一定得安装SO2、NOx和烟尘在线蒸吨以下燃生物质、燃油锅炉一定得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68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及错峰生产措施,鼓励和指导相关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错峰生产措施或者应急响应期间减产、停产措施,降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逐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管理督查力度,将防尘措施的落实列入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达标考核。(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
2)重点整治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所有拆迁工地必须配套抑尘设备,能采用建设高空喷雾压尘、雾炮喷淋等措施,拆除后应立即覆盖,防止扬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健全扬尘控制网格化管理机制,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建立内部扬尘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4)根据省住建厅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作业规程》,规范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管,对福州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控平台做优化升级,应用监控平台对实施工程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过程做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广使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可以进行住宅建造。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项目应按以下标准实施:2018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五城区新建建筑35%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项目,2018年底前,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1)优化道路保洁方案,强化重点区域(福州屏东中学、福州大学怡山校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九龙中学等周边2公里范围内)道路的清洗和洒水作业,保持道路湿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委、市公路局)
2)提升城市绿化净化能力,及时淋洗城区内被粉尘覆盖严重的树木和植被。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减少松属和杉属针叶类树种的种植。(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规划局、马尾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加强渣土装载管理。实施工程单位(建筑设计企业)必须与渣土运输公司签订平车出场协议,做到渣土车平车出场。(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大渣土车查处力度。对运送过程中发现的渣土滴洒漏等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通告》(榕政〔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1)贯彻落实国Ⅳ以下柴油货物运输车辆限行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天22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国Ⅳ(不含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载货汽车通行;2018年7月1日起,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国Ⅳ(不含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通行。(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2)开展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补贴工作。制定《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经济补偿方案》并开展补贴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预拨足够的财政资金用于国Ⅲ老旧柴油货物运输车辆的淘汰补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加强冒黑烟车辆的监管,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福州二环、三环等重要路段节点设置路检点,开展货物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每月组织抽查的次数不少于12次。(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3)加强公交车、客运车、货运车、渣土车停放地尾气检测,每月组织抽查的次数不少于4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委)
50%,对供应达不到国五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加油站要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屏东中学、福州大学怡山校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易拥堵的18个交通路口增加民警、协警指挥交通,避免拥堵,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集中供热并全面停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自备锅炉。(责任单位:长乐区政府)
加强餐饮企业日常环境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委)
各区应于8月31日前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预留餐饮油烟、重点监控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水质监控等监控端口,实现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分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城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公司)、内河沿岸餐饮服务单位(公司)、群众投诉强烈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在线监控安装工作,并接入各区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梳理垃圾焚烧易发地责任清单,从治本入手,消除垃圾和焚烧问题。同时,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禁止焚烧树叶和垃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年底,闽清县建陶行业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全部淘汰煤气发生炉,所有素烧、釉烧生产工序全面改用清洁能源。(责任单位:闽清县政府、市经信委)
2020年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责任单位:福州港口管理局)
2018年5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市效能办组织并且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能监察。各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整改通知书,通过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效能办)
2)继续聘请环保监督员参与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现象,形成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1)根据《福州市逐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如福州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进入前八名,则对评为前三名的先进区和评为前三名的先进县(市),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评为前六名的先进市直部门(第一等1个、第二等2个、第三等3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如福州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未进入前八名,则对评为最后三名的区和评为最后三名的县(市)的党政相关领导进行效能问责。同时,制定《福州市逐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考核表》(详见附件2),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建立挂牌督办机制。
2)健全空气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的优劣直接与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绩效考核挂钩,积极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绩效考核体系,空气质量考评分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和提升空气质量工作任务考核,五城区、长乐区及高新区空气质量考评分占环保绩效考评分的66.7%(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分占比70%,工作任务考核分占比30%),县(市)空气质量考评分占环保绩效考评分的50%(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分占比70%,工作任务考核分占比30%)(福州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评办法(修订)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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