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7月1日开始实施的《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现在开始,实施工程单位未根据相关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面临5000元至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办法》规定,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未实行环境监理的,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环境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如果实施工程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将被限期整改,处5000元罚款,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如果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将被限期整改,处1万元罚款,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以罚款2万元。查看完整版本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