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执法大练兵】三门峡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四---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免于处罚
案由: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免于处罚助力公司发展典型案例---某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免于处罚案
2021年10月25日我市接到生态环境部《关于对重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四轮次)察觉缺陷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1]47号),通报我市某有限公司“企业正在生产,电磁线绕包车间光氧催化、除尘设施未运行。”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分局对此立即展开了调查。
经生态环境局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了解: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督帮扶组2021 年 9 月 9 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通报的电磁线绕包车间光氧催化、除尘设施,实际为UV光解低温等离子一体机,该设备无除尘器(该生产工序无粉尘产生环节,主要污染物为VOCS)。
2021 年9月9日11点,省绩效分级核查组来该公司检查,当时UV光解低温等离子一体机正在运行。当天下午3点,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督帮扶组到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电磁线车间绕包工段污染防治设施UV 光解低温等离子一体机设备风机没有运转。
该公司得知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停运后立即采取停产措施,同时安排维修工人对污染防治治理设备做全面排查,最终发现是该设施配电箱中风机电线接头脱落,导致风机没有运行,在当天下午6点左右维修完毕,污染防治设施回到正常状态运行。
处理情况:该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条例》建立相关环境管理台账并对污染防治设施来管理。9月10日委托第三方对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废气没有超标情况。经调阅企业电磁线车间绕包工段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低温等离子一体机使用维护记录,电磁线车间绕包工序生产不连续,在开机时进行全方位检查,这次风机线路故障是突发情况。为避免再次有突发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情况,该公司在电磁线车间西侧绕包工序近处新建一套备用UV光氧催化设备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因该有限公司电磁线车间绕包工段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低温等离子一体机通电,风机没有运转是由于风机线路突发故障,且察觉缺陷后企业及时采取停产排查整改措施,立即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因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没有主观过错,且属于该行为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且及时整改且新建一套UV光氧催化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精神的通知》中免于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一条:“无主观过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指导。
2021年9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明确对10种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施行《免罚清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法治,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统筹解决了调结构、促发展、稳就业、利环境的新局面。